电话、短信推销者的噩梦,买卖个人信息骚扰等行为可能要坐牢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箭在弦上而未发,有关部门表示最早在2008年出台。 近日,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被炒作得沸沸扬扬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)最早在2008年出台,目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立法程序还没有启动,只是一些前期研究。按照制定法律的流程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要出台的保守时间是三年;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专家建议稿)只是政府委托学者前期研究的一项成果,并不意味着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就要出台了。 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起草人之一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、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说,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,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,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。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一旦正式出台,侵害他人信息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 周汉华说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,个人信息范围远大于隐私,包括个人手机号码、家庭住址、医药档案、职业情况等。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应聘公司,对方就有义务给你保管个人信息。如果对方让其他人得知了你的这些信息,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,对方就是违法。 目前,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,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,因此我国制定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刻不容缓。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梅绍祖教授介绍说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涉及到很多东西,如: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标准是否一样、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的标准是否一样、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是否要设立、国内个人信息的侵害程度、国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等。除了国情和相关程序复杂外,还有与国际接轨的问题,目前国际上有欧洲和美洲两种模式。欧洲模式推崇国家监管,概念上称为“个人数据保护”;而美洲模式向往行业自律,概念上叫“个人隐私保护”。我国尚在研究中的法律是选择哪种模式,还是采取折衷的办法,目前都尚难定论。(实习记者 刘丽丽)